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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谈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十五)】韩凯峰——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 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2-18 16:25

合阳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凯峰

2022年,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审计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事件,对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防范财政经济风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新实施的审计法,是《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以来第五次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总结了审计机关近四十年成熟的工作经验,将审计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以及新形势下审计监督面对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有机结合,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今后相对稳定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审计机关要以学习宣传审计法修改的内容为重点,专门培训与日常学习相结合,全面深入学习,认真把握审计法的精神实质,同时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手段和工作机会,将审计执法与普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审计法,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氛围,持续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审计全覆盖,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独立性是审计监督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保证,审计法在履职经费等方面所做的制度保障,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审计机关和工作人员也必须对独立性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加强自身管理,不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三、坚持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新实施的审计法,将各级财政决算草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被审计单位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等列为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完善了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同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正式列入法律条文,面对大幅度拓展的工作职责,审计机关制定项目计划必须统筹协调、全面谋划,兼顾年度工作与长期安排,既要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点,又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业务上要讲深度,深挖细究,揭示存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上要讲高度,树立大局观,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全面履职实施监督,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内容完整的审计工作报告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过程中,按照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确定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是否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在财务资料之外,确定需要提供的业务、管理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的范围和内容,切实有效地进行审计监督。

五、坚持一抓到底做好审计整改。审计整改是审计监督的落脚点,是审计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和整改对账销号工作机制,落实审计法关于审计整改报告和跟踪检查的规定,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做好审计整改成果利用。

六、坚持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狠抓党风廉政纪律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加强审计干部保密教育,保证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