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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说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二十八)】张永斌——学习贯彻新《审计法》 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0:50

大荔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张永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审计程序作为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期限的总和。始终贯穿审计活动的始终。新的审计法修改了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审计项目计划需经批准后实施;优化了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规范了审计移送处理行为;完善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

一是,原《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现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本条主要规定了审计准备阶段和审计实施初始阶段的释义程序、主要涉及两方面修改:一是明确审计项目计划需经批准后实施;二是对审计机关履行审计通知义务的特别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了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即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条对审计项目计划的审批作出明确规定,即审计项目计划需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具体体现了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强调审计项目计划需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本条的修改优化了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优化审批程序,是适应复杂审计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审计机关及时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是,原《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本条是对审计实施阶段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修改:一是与新修订《审计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检查权相衔接,适当扩大了审计机关检查对象的范围,增加了信息系统,同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概括表述为“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二是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调查行为,对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人数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理由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原《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第五章生效。”
本条主要是对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移送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完善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增加了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将“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修改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重申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定了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自身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但依法应当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的违纪违规线索或事项,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处理处罚,不能直接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提出具体处理处罚意见。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依法及时有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是,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为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要求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级审计机关,有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常态化检查,推动该规定落到实处,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同时,有助于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要求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级审计机关,有利于上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结果跨年度、跨地域、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分析,从更宏观的角度提炼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分析区域性问题,真正做到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形成系统性合力,提升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更好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