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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谈法·新修订《审计法》实施一周年笔谈(十七)】孙智勇——学习贯彻新《审计法》 履行监督职责,当好经济卫士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0:30

大荔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智勇

在新审计法修订实施1周年之际,我就自己这一年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将“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应有之义。

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各级审计委员会,是中省市县各级党委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强化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为各级审计机关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赋予了最大权威、提供了最大保证。作为县级审计机关,就是要切实发挥好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把党的领导切实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共大荔县委审计委员会自2019年成立以来,先后召开5次全体会议,对《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审计整改实施意见》《审计整改实施办法》《内部审计实施意见》《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度法规进行审议,定期听取县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等工作请示汇报,及时听取其他重要审计事项。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县保洁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全县工程领域专项审计调查等专项审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赞许。目前正在实施全县教育系统和全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审计调查。

二、加强审计整改是推动解决问题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审计法第一章第四条,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整改是审计的“后半篇文章”,是衡量审计监督效果的一把尺子,是推动解决问题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将“纠正”改为“整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长效机制,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建设性作用。在审计实践中,“屡审屡犯”的情况依然存在,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基于以上情况,我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首先从制度层面入手,提请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计整改方面的制度,做好了顶层设计。在审计整改过程中,注重发挥监督合力,比如,在之前的审计整改工作中,由县审计局组织开展整改检查工作,整改不到位的交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今年则是将人大监督纳入进来,针对重难点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县委审计办主任、审计局局长联合进行督办,其他问题由审计机关同志会同县人大财经委同志进行督办。近年来,审计整改率均在96%以上,审计整改质量也在稳步提升。坚持考核导向,将审计整改纳入县委对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筑牢审计整改责任。在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整改股,加强对全县审计查出问题的收集分析研判,形成了审计工作闭环。

三、开展内部审计是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有效举措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现修改为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条文表述主要是规范被审计单位,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强调其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义务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作了义务性规范,督促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该条款的修改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最大程度将各级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者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和支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大荔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审计委员会“规范内审制度、抓建内审试点、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工作思路,不断建立健全内审工作制度,指导内审单位落实人员独立、办公场所独立、制度上墙。同时,采取“以审代训”,将内审人员充实在大审计组、各业务股室等方式进行培训指导,不断提升内审单位人员业务水平。截至目前,各试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已正常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总结内审试点工作经验,提升业务监督和指导水平,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加大对内审结果的运用。